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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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2.合同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